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56號上訴人 刁秀英 (SOPHIADIAO)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烈明 間因101年度婚字第456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於非財產權訴訟,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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