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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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29號原告 徐國賢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林宏彰 被告 羅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彭鏡容
李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就原告102年4月30日民事準備㈢狀及102年5月6日民事陳報㈡狀所記載之內容,具狀到院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