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V;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宏義選任辯護人許紅道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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