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伍拾伍萬元,折合銀圓壹拾捌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捌佰參拾肆元,折合新臺幣伍仟伍佰零貳元,原告並業已繳付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繳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所欠繳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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