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調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調字第102號
原   告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永生
訴訟代理人  簡子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育仁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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