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6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3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愛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小薇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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