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34號
原   告  陳素絨
       葉玉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東翰 律師
被   告  蔡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告提出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為「蔡文
芳」,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難認原告已依民事訴訟法11
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住居所。經本院於102年3月
1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其訴,茲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請求被告蔡文芳給付會款部分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吳祉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