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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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焜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麗卿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麗卿、 劉純卿劉麗玲劉沈綉鳳劉正仁 等人之正
  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被告占用坐落彰化縣○○鎮○○○○段○○○○○○○○○○○號
  土地上之建物門牌?構造材質?層次?6位被告各占用何區
  塊?被告所有之證明(如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平
  面圖等),並提出現場彩色照片。
三、坐落同上段213之2、216、220之1等地號土地是否為被告所
  有?並提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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