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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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焜 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麗卿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麗卿、 劉純卿 、 劉麗玲 、 劉沈綉鳳 、 劉正仁 等人之正
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被告占用坐落彰化縣○○鎮○○○○段○○○○○○○○○○○號
土地上之建物門牌?構造材質?層次?6位被告各占用何區
塊?被告所有之證明(如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平
面圖等),並提出現場彩色照片。
三、坐落同上段213之2、216、220之1等地號土地是否為被告所
有?並提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