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99號
原   告  廖瑞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顯宗 間請求調降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對被告張顯宗提起調降管理費等
訴訟,惟查,被告張顯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l000000
00號)已於100年2月12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附於本院10
1年度虎小字第75號卷內可稽,則被告張顯宗於本件訴訟繫
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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