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甲○○?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2??????????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6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5年1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169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陽利工業(股│彰化商業銀│94年12月26日│350,175元│0000000││││)公司│行中壢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雅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