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張績寶 律師 莊惠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張績寶 律師 莊惠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