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8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