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捌萬伍仟肆佰元(土地價額依法須依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三萬七千元計算),折合銀元肆佰肆拾玖萬伍仟壹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元,折合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進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