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拾陸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康樹正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鴻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