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一小包,重量○.三公克,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鑑驗通知書一紙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
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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