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小字第278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小字第二七八四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書楷
  被   告 丙○電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捌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緣原告原受僱於被告,其後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向被告提出辭呈,
並預定工作至同年九月十六日公司業務交待完畢後,離開被告公司,辭呈並經被告負
責人簽可。惟至同年九月十六日原告將公司業務交待完畢後,被告尚有八十九年九月
份十六天之薪資,計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七元未給付原告。此項薪資被告原應於次月發
薪日即八十九年十月十日給付原告,惟被告卻遲未給付。為此,依僱傭法律關係及民
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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