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
16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6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按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0日以98年度桃交簡字第66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案。嗣原告遲至98年5月5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