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
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第2、3之侵占、偽造署押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第3號之部分,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第2號之侵占罪與附表編號第1號不應減刑之販賣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侵占、偽造署押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附表編號第2、3等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其中附表編號2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1之販賣毒品罪,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附表編號2、3之罪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2部分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附表編號3之部分,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減得之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如
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偽造署押│││販賣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七年六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犯罪日期│88年9月15日│88年3月11日│89年9月2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8│88│91││案├───┼─────────────┼─────────────┼─────────────┤│年│字│偵│偵│偵緝││號├───┼─────────────┼─────────────┼─────────────┤│度│號│14910│8408│79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89│92│91│││案├─┼─────────────┼─────────────┼─────────────┤│後││字│上訴│竹簡│易│││號├─┼─────────────┼─────────────┼─────────────┤│事││號│275│187│2031││├─┼─┼─────────────┼─────────────┼─────────────┤│實│判│年│89│92│92│││決├─┼─────────────┼─────────────┼─────────────┤│審│日│月│3│3│2│││期├─┼─────────────┼─────────────┼─────────────┤│││日│27│31│2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89│92│91││確│案├─┼─────────────┼─────────────┼─────────────┤│││月│上訴│竹簡│易││定│號├─┼─────────────┼─────────────┼─────────────┤│││日│275│187│2031││日├─┼─┼─────────────┼─────────────┼─────────────┤││確│年│89│92│92││期│定├─┼─────────────┼─────────────┼─────────────┤││日│月│5│4│4│││期├─┼─────────────┼─────────────┼─────────────┤│││日│26│21│6│├───┴─┴─┼─────────────┼─────────────┼─────────────┤│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減刑要件│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附表編號1、2原定應執│附表編號1、2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八月│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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