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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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86號反訴原告即被告乙○○
丙○○
號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甲○○等九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就因通行權所受之損害請求支付償金提起反訴到院,經核本件反訴訴訟標的為新臺幣叁萬柒仟零捌拾元,【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因反訴被告即原告甲○○等九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就因通行權所受之損害請求支付償金提起反訴到院,主張聲明反訴被告等應分別按月給付反訴原告共309元之償金,該聲明即為定期給付性質,即應類推適用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由於通行期間未定,而推定以10年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7,080元(309×12×10=370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所提起之反訴。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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