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35號附民原告乙○○
甲○○被告丙○○
3樓上列被告丙○○因九十五年度交訴字第二六號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楊皓清法官陳玉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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