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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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約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六六號),惟該件尚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約0‧三公克),此乃違禁物,應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前述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案件,確有扣得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重約0‧三公克),屬違禁物無誤。本件聲請合法適當,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