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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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冠閔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冠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2項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84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李承桓法官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