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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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5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洪鼎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表一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1,849元95年8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18.25%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表二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9,872元95年5月1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8.25%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計算110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