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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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59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桂月 、 張筑安 、 邱柏瑋 、 張桂英 等4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張桂月、張筑安、邱柏瑋、張桂英等4人均住居於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