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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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瑞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文瑞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宗航
法官朱貴蘭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