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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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新月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陳新月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並於109年12月3日逕為遷出登記,有該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