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庚○○
壬○○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癸○○住高雄縣
號被告甲○住高雄縣
號巳○○住高雄縣
號寅○○住高雄縣
號己○○住高雄市丑○○住高雄縣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住高雄縣
丁○○住高雄縣戊○○住高雄縣被告子○○住高雄市
身分證統丙○○住高雄縣
巷14卯○○住高雄縣
號辛○○住高雄縣
號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辰○○住高雄縣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二樓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紀元
法官蘇姿月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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