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16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二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4日屆滿(因98年9月13日為禮拜日而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98年度除字第1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利百美興業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20,668元│98年2月15日│CR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興分行││││││├──┼──────┼─────┼──────┼────────┼───────┼──────┼───┤│002│利百美興業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388,556元│98年2月15日│CR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新興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