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祥猷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日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
6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98年3月9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98年3月14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98年9月21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台灣時報
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98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98年度除字第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祥猷通運有限│第一銀行前│03A026611│41,580元│98年2月15日│AA0000000││││公司公司│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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