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8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1日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465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98年2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民眾時報,至98年9月24日為止已滿7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98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股票│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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