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金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5936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金楫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金楫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徐金楫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怡仙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民國99年9月14日│民國99年11月16日│民國99年11月23日││││││├───────┼─────────┼─────────┼─────────┤│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936號│27936號│279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603│100年度上易字第603│100年度上易字第60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0年4月28日│民國100年4月28日│民國100年4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603│100年度上易字第603│100年度上易字第603││││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100年4月28日│民國100年4月28日│民國100年4月28日│││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民國99年12月6日上│民國99年12月6日下││││午11時許│午1時30分│├───────┼─────────┼─────────┼─────────┤│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936號│27936號│2793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603│100年度上易字第603│100年度上易字第60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0年4月28日│民國100年4月28日│民國100年4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603│100年度上易字第603│100年度上易字第603││││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100年4月28日│民國100年4月28日│民國100年4月28日│││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12月9日│民國99年7月27日│民國99年7月27日││││││├───────┼─────────┼─────────┼─────────┤│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7936號│585號│585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603│100年度易字第752號│100年度易字第752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0年4月28日│民國100年8月31日│民國100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603│100年度易字第752號│100年度易字第752號││││號││││├───┼─────────┼─────────┼─────────┤│判決│確定│民國100年4月28日│民國100年9月26日│民國100年9月26日│││日期││││└───┴───┴─────────┴─────────┴─────────┘┌───────┬─────────┬─────────┬─────────┐│編號│10│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7月27日││││││││├───────┼─────────┼─────────┼─────────┤│年度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249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001││││││號││││├───┼─────────┼─────────┼─────────┤│事實審│判決│民國100年8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001││││││號││││├───┼─────────┼─────────┼─────────┤│判決│確定│民國100年9月26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