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救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救字第15號抗告人 鄭欽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7月12日本院100年度救字第0001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詹日賢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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