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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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列為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違反上開禁止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97年12月10日移送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98年1月21日移送被告劉建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2月11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乃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1包、1包、透明結晶體5包、29包,經送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數量及其鑑定報告均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鑑定書共4份附卷足憑,是故上開扣案物,均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查獲時地│毒品名稱及數量│鑑定書字號│├──┼───────┼─────────┼────────────┤│1│97年12月10日17│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時30分許,在臺│小包,淨重36.11公│室98年1月12日調科壹字第│││北縣新莊市中山│克│00000000000號鑑定書乙紙│││路1段199號5││(參見甲○98年度毒偵字第│││樓5-2號房前││9號卷第57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他命5小包,合計毛│年12月31日刑鑑字第097019││││重40.23公克│0179號鑑定書乙紙(同上偵│││││查卷第62頁)│├──┼───────┼─────────┼────────────┤│2│98年1月17日1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室│││時許,在臺北市│小包,淨重1.02公克│98年2月23日調科壹字0982││○○○區○○路2││0000000號鑑定書乙(參見│││段315巷11號前││甲○98年度毒偵字1736號卷│││││第52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他命29小包,合計毛│年2月27日刑鑑字第098001││││重76.11公克│5669號鑑定書乙紙(同上│││││偵查卷第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