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勞資爭議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聲字第6號聲請人 楊澤昆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0年十月十八日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論第二項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等六人如附表之薪資及獎金,分別於民國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匯入勞方等人薪資帳戶。」,其中關於相對人應於民國一00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於民國(下同)100年10月18日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於100年10月31日前1次給付聲請人所欠薪資共計新台幣4748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書內容給付,爰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已據其提出台中市政府勞工局100年10月21日中市勞動字第1000038785號函及附件台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記錄、玉山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各1件在卷為憑,核屬相符,聲請人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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