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上訴人 侯信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家愷 、 吳昕宸 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2萬5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0萬61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