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告恩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榛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

被告昇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誠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羊振邦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昇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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