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告恩森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敏榛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陳子誠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
羊振邦 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昇鴻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昇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