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上訴人 賀姿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漢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林秉暉
法官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