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6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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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公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七一二二號案件,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