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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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雅芬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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