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