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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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七二七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中關於「 蘇秀緩 」記載,應更正為「 蘇秀媛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