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千三百五十七萬七千一百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三十二萬九千二百五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交,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B1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清忠~B2法官陳賢慧~B3法官盧江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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