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原告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己○被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鈞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 律師被告乙○○
丙○○甲○○訴訟代理人 林士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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