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三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