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
陳麗玢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二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蔡新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