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八五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大陸地區住所地址或現居所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大陸地區人民甲○○住居所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三之三號,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查詢結果,被告已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出境,是被告顯未居住上址,而原告於起訴狀內復未記載被告大陸地區住所地址,致無法送達文書,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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