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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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 王麒瑞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8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事聲字第85號裁定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1月18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再審聲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23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