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78號原告勇固企業社即 劉胤旭 訴訟代理人 欒淑芬 被告 世久 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明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締結之工程合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工程款,然依據該工程合約書第31條所明確約定,關於兩造間因該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有該合約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此亦經被告當庭表明本件應移轉至該管法院管轄,有本院言詞審理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頁背面),爰依被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