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2126號
原 告 王其燦
被 告 洪惠真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袁楚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000元,及自民國
(下同)106年6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30,000元,及自106年6月14日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10,68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50,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30,00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持有洪惠真簽發,袁楚葳背書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
(下稱系爭支票),袁楚葳並以系爭支票向原告借款98萬元
,詎屆期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爰依票款請求權及民法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
所示。
二、被告答辯
袁楚葳有另外簽發支票換系爭支票,又伊與原告間有其他消
費借貸債務,並支付高額利息及以伊的四間房子設定抵押,
而房子遭法院拍賣,原告再與拍得人協商以5000萬元抵銷,
故系爭支票之債務亦應已清償。末以原告脅迫伊簽發系爭支
票,如果不簽就威脅不匯錢給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洪惠真簽發、袁楚葳背書之系爭支票
兩張,票面金額分別為45萬元、53萬元,到期均未獲兌現。
㈡原告另持有袁楚葳簽發之67萬元、68萬元,發票日分別為10
6年8月4日、106年8月16日之支票兩張,屆期均未獲兌
現。
四、爭執事項
㈠原告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98萬及遲延利息(自退票理由日起
算)有無理由?
㈡被告是否已清償上開98萬元之債務?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向洪惠真、袁楚葳請求連帶給付98萬及遲延利息(自退
票理由日起算)有無理由?
⒈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
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亦有規定。查本件原告所執有如附表所示,由洪惠真所簽
發、經袁楚葳背書之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後,業經付款人
於附表所示之日期,以存款不足為由而退票一節,有系爭支
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雄小卷第13-17頁)。因之,揆諸
上開規定,原告請求洪惠真、袁楚葳就系爭支票負連帶清償
票款責任暨票據法所定之遲延利息,自屬有據。
⒉至袁楚葳抗辯其遭原告脅迫簽發系爭支票云云。惟袁楚葳所
稱原告迫袁楚葳以「若不簽發系爭支票,則不匯款」,此乃
要求袁楚葳擔保借款之償還,乃其權利之正當行使,要求袁
楚葳對其債務提供擔保,並非以不利於生命、身體、財產等
惡害之通知,難認法律定義上之「脅迫」,袁楚葳所辯無理
由。
㈡洪惠真、袁楚葳是否已清償上開98萬元之債務?
⒈袁楚葳辯以其已將四間房子設定抵押權,經實行抵押權後,
系爭支票已清償云云。惟未見袁楚葳提出實行抵押權及清償
之相關證明,以明系爭支票是否為該抵押權所擔保而已受完
全清償,事證不明,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
⒉袁楚葳另辯以其另簽發新支票以換取系爭支票云云。按因清
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
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民法第320條
定有明文。查袁楚葳簽發新支票以換取系爭支票云云,固為
原告所不爭,惟稱新支票同樣未獲兌現等語,而袁楚葳亦稱
新支票亦未兌現等語(見雄簡卷第28頁),依前揭新債清償
之規定,新債務不履行,洪惠真、袁楚葳對於原告所負之票
據債務仍不消滅,自屬當然,故袁楚葳前揭所辯亦無理由。
六、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洪惠真、袁楚葳連帶給付
原告98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等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宣告如預供如主文所示之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及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10,680元(
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和卿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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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到期日│遲延利息(週年利率6%)│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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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洪惠真│袁楚葳│華南商業銀行│45萬元│ND0000000│106年6月13日│自退票理由日(即106年6│
││││││││月1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
│2│洪惠真│袁楚葳│華南商業銀行│53萬元│ND0000000│106年6月14日│自退票理由日(即106年6│
││││││││月14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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