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0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號
再審原告岱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被告財政部關稅總局右當事人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理由按再審案件於再審判決後,當事人不得仍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四十四年裁字第二七號著有判例。本件再審原告前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判字第二二五五號判決駁回後,曾表不服,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判決駁回在案。茲再審原告又對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狀陳理由,無非仍認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款再審原因。惟查此項事由業據其於前此再審程序中為相同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乃其復以同一事實理由,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說明,殊非法之所許,其再審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評事 陳石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彭鳳至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林茂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王福瀛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